一、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库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甲、乙场所的火灾危险性较高,火灾蔓延速度快,并且多具备易燃易爆的风险,排烟系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规范并未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仓库列入排烟设施的要求,但对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中设置的丙丁类场所和房间,仍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二、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①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排烟系统需要在火灾发生时排出房间内的烟气,而气体灭火系统需要在火灾发生时关闭风机及阀门、门窗等开口部位,喷射灭火剂并保证一定的灭火剂浸渍时间,两者的功能可以说正好相反。考虑到气体灭火系统在收到首个报警信号后即启动防护区域内声光报警器,提示防护区人员进行疏散,而排烟系统需要收到两个触发信号后才会启动,正常情况下这时人员已基本疏散完毕。同时气体灭火具有较高的灭火性能,能迅速地扑灭火灾。因此对于设置气体灭火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②《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规定,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不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以防造成有害因子泄漏。
③《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规定,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④《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规定,主厂房、运煤建筑的转运站、碎煤机室、地下或半地下输煤建筑、贮煤场等场所因其工艺及建筑的特殊性可不必设置排烟设施。
三、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众所周知,排烟系统的作用并非灭火,而是火灾发生时排出火灾现场的高温有毒有害烟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对于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用疏散时间(ASET)较长,往往大于必须疏散时间(RSET),即使不设置排烟设施,也可瞒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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